美國政府對於中國所啟動的貿易戰持續升溫,除了大幅提高機械設備、半導體等特定產品的關稅以外,也對中國業者嚴格執行制裁,其中2018年上半年對於中興通訊(ZTE)的禁制令以及近期華為財務長孟晚舟遭加拿大政府逮捕二案,均涉及中國具代表性的大型企業,值得持續觀察其後續發展,以及對美國出口管制政策與對台灣廠商的潛在影響。
中興通訊事件
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於2018年4月15日,依照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對中興通訊發布長達7年之久的禁制令,內容主要包含:第一,禁止中興通訊以任何方式參與受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管制的商品、軟體或技術(以下合稱管制項目)出口交易;第二,禁止任何人將管制項目提供給中興通訊,此亦包含透過美國境外的第三地廠商輾轉供應管制項目(即美國出口管理條例所稱的「再出口」(re-export))。
此次制裁的背景是源自中興通訊遭指控涉及違反美國對伊朗與北韓的貿易禁令,2017年初時美國商務部和中興通訊達成和解協議,中興通訊承認其犯行,同意支付高達美金11.9億元的罰金,並懲處公司內部涉案的員工。但美國商務部嗣後發現中興通訊於和解協商過程中為虛假陳述,且認為中興通訊並未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中的承諾,因此對中興通訊予以嚴懲。
禁制令的發布,對中興通訊具有相當重大的影響。中興通訊生產手機產品所使用的晶片、元件與作業系統都有相當比例來自美國業者,對美國供應鏈的依存度甚高,因此,該供應鏈被切斷即形同截斷中興通訊的命脈,導致其面臨停工與客戶抽單等嚴峻困境。直至今年7月中,中興通訊支付美金10億元的罰款、外加美金4億元的託管保證金,同意撤換經營階層,並允許美國政府指派合規監察小組進駐公司長達十年,才換得禁制令的解除,但已造成鉅額的虧損。
華為事件
華為財務長孟晚舟遭加拿大檢方指控涉及對金融機構詐欺,而於今年12月1日在加拿大溫哥華轉機時被捕。據媒體報導,孟晚舟疑似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貿易禁令,向伊朗出售屬於管制項目的敏感技術,並以虛假帳戶資料作為掩護。
針對孟晚舟事件的解讀,各方看法不一。但可以合理推知的是,一旦確認孟晚舟被指控罪行並不僅僅是個人行為的層次,而是涉及華為違反美國對伊朗貿易禁令的公司行為層次,且有確實資料作為佐證,則華為也可能遭到美國政府發布禁制令予以制裁,是否因此步上中興通訊的後塵,值得持續觀察;且因華為的營運規模超出中興通訊數倍,如果其遭到制裁,是否對中美貿易戰產生推波助瀾的效應,也是另一個關注的重點。
對台灣廠商的影響
首先,由前述中興通訊和華為兩件指標性案例可見,美國出口管理條例賦予美國政府對技術外移相當大的監管權限。一旦成為美國政府禁制令的制裁對象,不僅可能被處以高額罰款,甚至可能因為供應鏈遭切斷而危及整體企業的穩定經營。
其次,台灣廠商如向美國公司採購產品或取得技術授權,相關合約中經常包含遵循美國出口管理條例規定的承諾,因此,如果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同時也會構成違約,交易相對人可以採取合約上所賦予的違約救濟手段。
較常為國內業者所忽視的一點在於,如果產品含有美國來源的元件或軟體、或應用美國廠商提供的技術,縱使是以台灣廠商產品的樣貌出口到第三地,仍可能落入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管制的「再出口」範圍。因此,如果銷貨對象為受到美國貿易禁令制裁國家的企業,即必須特別審慎檢視產品的元件、軟體或技術來源,以避免不慎違反美國出口管理條例。
最後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近期擬針對經認定對美國國家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的新興科技(emerging technologies)訂定更為嚴格的出口管制規定,而將影響上開新興科技對特定國家(包含具該國國籍的人士,尤其是中國與中國籍人士)的出口或再出口。該局所提出的新興科技類型中,包含生物科技、人工智慧(AI)、定位導航授時(PNT)技術、資料分析技術、機器人、先進材料、先進監控技術……等14項,以其在智慧財產權光譜上的位置而言,許多項目可能並非專利申請的標的,而僅屬營業秘密或專有技術(know-how),外觀辨識有一定的困難度,因此在遵法上也必須有更為細緻的處理。
從公司內控的角度而言,建議清楚記錄產品的技術與軟硬體材料來源、辨識公司持有或使用的智慧財產權組成(尤其是不具登記外觀者),並密切注意美國政府頒布法令對新興科技類型的界定,以確認哪些部位落入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管制的範圍;另外,技術授權與原料供應等合約中,如有限制產品銷售對象或要求遵循美國出口管理條例的條款(不論是聲明、擔保或承諾事項),則建議建立並落實相應的內控措施,以確保後續交易不會違反先前簽訂的合約。
結語
目前正值中美貿易戰敏感時期,而台灣廠商處於兩大國角力戰場的射程範圍,如何自保而避免遭受砲火波及,實屬不可忽視的議題。同時,面對美國政府對於違反貿易禁令的業者嚴格執法,並強化對新興科技出口監管力道等趨勢,也值得台灣廠商持續關注,俾能及時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
(原文撰寫於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