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研發支出抵減時,要先選定抵減稅額的方式,看是在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營所稅額,或是在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連續三年的營所稅額。
官員表示,諸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等規定,都有提供研發支出抵減的租稅優惠,兩項法規提供的抵減方式是一致的,企業可以選擇在支出當年度抵減,或將費用攤到三個年度當中,延續節稅效果;不論採哪一種方式,最多可申報抵減的金額,都不能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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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種模式的差異,還包括可抵減的比例,官員表示,如果要在當年度抵減,最多可以抵減總支出的15%;但如果要分三個年度抵減,最高只能抵減研發支出金額的10%,而且抵減方式一經擇定,後續就不能再變更。
既然分三年度可抵減比例較低,為何會有企業選擇第二種模式呢?官員舉例,假設A公司在進行研發投資的當年度,其實總體申報的課稅所得額是虧損,就沒有可以抵減的稅額,但為了延續節稅效果,就可以選擇依研發支出金額10%抵減連續三個年度,雖然抵減率較低,但可以讓後續兩個年度,都享受到節稅的效果,反而比較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