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復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

稅務會審 2023-04-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營業人誤以為當期無銷售額而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稽徵機關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中區國稅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111年12月5日申請復業並經稽徵機關核准,甲公司因復業後至111年12月31日無銷售額,而未於規定期限即112年1月15日(適逢星期日,展延至112年1月16日)前申報111年11-12月營業稅,遲至稽徵機關通知後始於112年2月4日辦理營業稅申報,甲公司當期雖無銷售額及應納稅額,惟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營業稅,甲公司逾申報期限始辦理申報,經該局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1,2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當期縱使無銷售額,仍應在規定之申報期限內完成營業稅申報,倘營業人違反作為義務,稽徵機關將會處以滯報金或怠報金之行為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陳曉伶
電話:(04)23051111轉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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