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市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水電、場地、清潔等服務,所收取管理費,係該公司提供水電、場地等服務供承銷人及供應人使用之代價,依照上開稅法規定應課徵營業稅。(編者註:如符合本法第8條第1項第11款規定者免稅)(財政部80/04/26台財稅第800112291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192&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5&pageSize=10&xiList=91186,91187,91188,91189,91190,91191,91192,91193,91194,9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