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以下簡稱老農津貼)係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津貼,基於國家資源之有效利用及社會公平正義,自102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排富規定,也就是說,自102年1月1日起新申請領取老農津貼者,才適用排富之規定;101年12月底前已申請或已領取老農津貼者,並不受排富限制。
依老農津貼排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
一、所得部分,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者。依農委會公告,審核109年度老農津貼係以107年度之所得為基準。
二、不動產部分,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扣除農業用地(田賦)、農舍、無農舍者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最多可以扣除400萬元為限)、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合計500萬元以上者。
勞保局表示,老農津貼之排富,不論所得或不動產都僅計算申請人本人之所得及不動產,其配偶、子女或扶養人之所得及不動產,並不會納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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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10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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