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讓企業迫於無奈實施裁員或無薪假,再加上遠距商機的興起,不少勞務提供者轉以自由工作者的身份出現在勞動市場,藉由網路平台讓有需求的人都能使用他們提供的勞力服務,這些網路平台工作者使得「共享勞力」的現象更加普及。
與傳統勞動市場勞工相比,網路平台提供的工作的資格門檻較低、不須經過應徵面試程序與眾多求職者競爭、勞力付出可直接反映收入多寡、自由決定工作時間地點,不再侷限於固定的辦公室,容易成為有意願投入勞動市場者的工作選項。
此外,勞動者藉網路平台工作,能擴大勞動參與機會,減少失業率,社會大眾也樂於經由網路平台工作者獲得更即時的服務,我們因此預見網路平台工作所創造的「共享勞力」,會繼續發展且推陳出新。
不過,業者多半不把參加其平台的工作者視為勞工,而以承攬或委任界定其合作關係,因此不負擔雇主的責任,相對而言,網路平台工作者也不希望受到一般勞工應遵守的束縛,例如工作時間、工作方式、績效考核、請假管理、僵化薪資等等,但這些都不代表網路平台工作者同意平台業者無須負擔雇主的一切責任。
這種微妙的關係在平常彼此相安無事,但在特定情況發生時,就會浮現成為爭議,如因職務受傷無法工作,平台業者是否要負擔雇主的補償責任,又或是網路平台工作者的工作及收入多數來自於特定平台業者時(例如工作時間及收入50%以上),可否要求該業者為其投保勞保或提繳退休金等。
前述問題首先要取決網路平台業者與參加其平台的工作者之間究竟是勞動(受僱者)/承攬(獨立承攬人或自僱者)的契約關係,我國法院向來以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等原則認定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勞動部也已經公布「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提供勞動契約從屬性的25項檢核標準,有助於釐清勞動勞動/承攬關係的界線。若網路平台工作者實際為勞動契約關係之勞工,平台業者即必須負擔雇主的責任,不得藉詞推託。
值得注意的是,在網路平台業者的規劃下,網路平台工作者確實有可能不具備勞工的身份,但並不代表其應被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網路平台工作者是以基層勞動者為主要族群,一旦發生事故或特殊狀況,其面臨的社會保障議題也最顯著。
所以,政策上應考慮立法規定,網路平台業者須安排不具備勞工身份工作者參加業者付費的商業保險,其保障不低於勞工保險各項給付,未來也不妨取法瑞典的法規,要求不具備勞工身份的工作者必須在一家由政府輔導成立的「傘型公司」註冊,此傘型公司屬於私人企業,也類似我國的人力派遣公司,並以工作者雇主的身份安排其參加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障,並在必要時協助工作者與業者議約,使工作者均能受到一般公共社會保障制度的保護。
(本文由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余天琦口述,記者林于蘅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