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在臺上市櫃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簡稱ETF),應依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按千分之1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ETF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依同條例第2條第2款規定其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1,另依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證券經紀商受客戶委託出賣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證券經紀商,故投資人出售ETF應由代徵人即證券商代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ETF之發展,依同條例第2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ETF之證券交易稅,惟買賣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ETF仍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買賣ETF或股票等投資標的前,應詳加瞭解證券交易稅及相關課稅規定,以維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更新日期:113-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