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逾期辦理結算申報之處分

稅務會審 2020-10-2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辨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儘速補辦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指出,營利事業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稽徵機關填發之滯報通知書送達前自行申報或於接到通知書後在期限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如逾滯報通知書之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該分局提醒,營利事業若逾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期限,而在稽徵機關送達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書前自行申報者,仍應依規定加徵怠報金。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臺中分局營所遺贈稅課 林佳燕
聯絡電話:(04)22588181轉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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