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車輛汰舊換新,依《貨物稅條例》規定取得退稅款,可列為資產成本減項,或未折減餘額減項,但應留意應在「申請」年度認列。
台北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車輛新車,所取得貨物稅退稅款屬於購買該資產的成本減少,不屬於所得性質。
公司在購置當年度申請退還貨物稅,應列為資產成本的減項,在購置「次年度」才開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退稅款就應在申請時列為未折減餘額減項,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折舊。
例如,甲公司於2023年元月間購買六輛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小客車新車後,同步報廢六輛舊車,新車依照耐用年數五年計提折舊,並在2023年2月1日申請退還每輛5萬元貨物稅,共30萬元。但甲公司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申報時,未將退稅款30萬元列帳,即未列為資產成本減項,導致虛列折舊費用6萬元,被國稅局補稅1.2萬元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