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販賣機 應逐筆開發票

稅務會審 2023-11-03

經濟日報 記者顏瑋辰╱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已在2021年修正發布,每月超過20萬營業額的店家,如果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為兼顧實務需要,2021年12月31日以前就設立的食品類販賣機,有六年緩衝期免罰;2022年1月1日以後且在辦法修正頒布前設立的食品販賣機,有一年緩衝期免罰。所有停車費繳費機則一律以一年免罰為限。

財政部說明,為方便消費者辨識,新法上路時國稅局曾規劃二色專屬標示貼紙貼在販賣機上,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一年及六年輔導期。現已超過一年,如你目前看到紅色貼紙的販賣機不開發票,那就是違法了。但財政部官員也說,目前以輔導先於處罰的方式,要求開立統一發票,一年多成效不錯,尚無因此受罰商家。

民眾則質疑,不少公立停車場,明明屬市府管轄,也過了輔導期,怎麼從未見過發票?財政部說明,停車場稅基依分場記,如同一場一個月營收達20萬,才達到需要開發票的標準。如有疑問,也能向各區國稅局陳情。

而百貨公司、超商賣場及書局等場所擺放各式寶可夢等卡片自動販賣機,由於屬娛樂稅法所指「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的範圍,須另外再課徵娛樂稅。經營卡片自動販賣機娛樂設備的營業人,須於經營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稅捐處辦理登記及代徵娛樂稅手續,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外,還得被罰新台幣15萬以下罰鍰。

財政部重申,對於自動販賣機,各地區國稅局針對營業稅、地方稅捐處針對娛樂稅,未來仍不定期實地訪查,掌握營業人開發票與登記情況,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與稅務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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