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屬新制房地合一稅之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而且符合自住規定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及第2項規定,均得申請適用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優惠。惟重購之自住房地在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會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12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9月以476萬元出售,房地合一應納稅額為68萬元,另甲君111年7月以730萬元買進B房地並遷入戶籍居住,因2處甲君均有設籍居住,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於重購自住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自住A房地,則甲君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68萬元可減除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之扣抵稅額68萬元[68萬元×(重購價額730萬元÷出售價額476萬元,大於1以1計算)],故申報時無須繳納房地合一稅。之後經該局稽查發現甲君111年12月8日將B房地出租供他人營業使用,違反重購之自住房地改作其他用途規定,遂向甲君追繳原扣抵之稅額6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重購自住房地經核准退還或扣抵稅額後,重購的新屋如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原所有權人死亡,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且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仍作自住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及未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3項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在5年內恪守自行居住、不得出租、不得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不得移轉,亦即「自住、3不、綁5年」方免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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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陳韻文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