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為信託財產專戶之受託人,受託財產有租金收入,是否可依「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申報信託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利用信託作為理財規劃及管理的管道,受託人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及第6條之2規定,就各受託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按所得類別分別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並依同法第92條之1規定,依規定格式向該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
該局說明,如受託財產發生之租賃收入,應詳細記載收入及支出項目,並分別取得憑證。出租收入可依規定減除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而出租之利息及財產保險費等費用,核實計算租賃所得。如受託人未依規定設置帳簿,而受益人為個人之自益信託時,可依財政部97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604565620號函規定,按「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認定租賃費用,惟受託人未依規定設置帳簿,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林君將1棟房屋信託予受託人王大明,受益人為林君,王大明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王大明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並於111年間將該房屋出租予B商號,111年度收取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則B商號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填列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所得人為「王大明受託信託財產專戶」、給付總額60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王大明依帳載租金收入600,000元減除為獲取該租金收入所支付合理而必要之支出(如折舊、購屋借款利息、地價稅、房屋稅等)250,000元後之淨所得350,000元,填列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載明受益人林君、給付總額35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連同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倘受託人未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規定設帳記載支出項目,因屬個人之自益信託類型,雖可依111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減除必要費用為租金收入的43%,申報信託財產專戶之租賃所得342,000元,惟受託人未履行依規定設帳記載義務,仍應按稅捐稽徵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罰,請民眾多加注意。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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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