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全力打炒房,行政院今天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以防堵透過未上市櫃公司股權移轉取得不動產,規避房產交易所得稅狀況。
不過,配合培植新創的政策方向,避免殃及無辜,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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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會與「打炒房」沾上邊,原因在於,有心人士可透過未上市櫃股票股權移轉,藉以取得公司名下不動產,規避房地交易所得稅負;除此之外,也可能發生個人在所投資公司累積鉅額盈餘即將分配前,把股票出售給另一家公司,將鉅額應稅的股利所得轉換為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考量上述狀況,財政部自95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即最低稅負制),便將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的交易所得納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但因2013年1月1日起實施證所稅,財政部基於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回歸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因此修法刪除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的規定。
不過,證所稅2016年起又停徵至今,為了彌補有心人士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的破口,行政院今天院會討論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修正草案,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不過實務上,新創事業發展期間,公司進行控股架構規劃時,經常涉及未上市櫃股票的股權移轉,財政部為了避免「波及無辜」,此次修法也將符合一定條件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財政部表示,此條例有助於遏止房地炒作投機情形,防杜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的情況,可兼顧租稅公平、居住正義,並優化新創投資環境,若順利完成修法,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