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計遺產稅

稅務會審 2021-05-27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或前項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核課遺產稅,但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關係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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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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