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各順序繼承人或前項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核課遺產稅,但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關係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免併入遺產課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營所遺贈稅課趙素清
聯絡電話:04-7274325轉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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