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經營本業所需合理費用佣金抵稅須有仲介事實證明

新聞媒體 2020-11-01

國稅局表示,我國企業常有支付佣金情況,但營利事業如果要列報佣金支出抵稅,必須要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仲介服務必須是公司經營本業所需的必要且合理費用,如果不符合要件,國稅局將剔除該筆支出並要求企業補稅。

官員指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企業要列報佣金支出,必須要有形式層面的合約書、結匯支付證明,還有實務層面的證明文件、銷售貨物或勞務憑證,同時要證明與公司業務相關、佣金支出也在合理範圍內,因國稅局採取個案認定,企業文件若不夠詳細,容易產生稅務風險。

但佣金抽成比率多少才算合理?依照規定,一般業務員推銷公司產品到海外,若佣金抽成達5%以上,公司要檢附正當理由,像是市占率資料、銷售量情況,需證明外銷不易、高額佣金屬於合理範圍。

此外,如果企業支付佣金對象為買方,像出口商、國外經銷商等,依查核準則,國稅局將直接剔除該筆支出,因為對方並不是仲介角色。所謂仲介指的是第三人促成買賣雙方的交易,不能為買賣兩方。

官員舉例,新北市曾有A公司在2016年申報1千萬元佣金支出,對象為C先生,A公司主張C幫忙牽線香港B公司買家,因此給予佣金。

但國稅局發函向香港B公司詢問交易情況,調查後發現C根本就是B公司員工、並非第三人仲介角色。因此,國稅局剔除A公司的1千萬元佣金支出,並要求補稅170萬元(1千萬元乘以2016年度營所稅率17%)。A公司不服,依序申請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等,最後仍被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官員認為,佣金支出遭剔除,多半是企業沒有實際文件,若銷售公司物品,一定會有銷項憑證、當地銷售金額、甚至是基本的KPI目標,依照實務經驗來說,八成以上的佣金糾紛都是沒有實際仲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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