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門票收入,經教育部認屬教育文化機構提供之教育勞務,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二、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之報名費收入,尚非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財政部99/10/20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5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40&pageSize=10&xiList=91549,91550,91551,91552,91553,91554,91555,91556,91557,9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