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從量課稅及複合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應徵之營業稅及貨物稅應依關稅法第12條、第12條之1至第12條之6(編者註:現行法第29條、第30條至第35條)規定核計關稅完稅價格。(財政部76/12/03台財關第760202266號函)第二節 特種稅額計算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961&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79&pageSize=10&xiList=91955,91956,91957,91958,91959,91961,91963,91964,91965,91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