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稅務會審 2023-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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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民國112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2230號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因買受人延遲支付價款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買受人收取之遲延利息非屬銷售額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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