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如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分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9年2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109年5月8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09年11月8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又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2個月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09年6月1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0年8月1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同年9月1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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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豐原分局營所遺贈稅課紀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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