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受梅雨鋒面豪大雨致財物因積淹水遭受損失,務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派員勘查

稅務會審 2022-06-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近日梅雨鋒面帶來豪大雨,民眾如有因積淹水致造成財物損失,清理家園時,請務必記得要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災害損失報備。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凡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之財產,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損失(如地震、風災、水災等),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另申報災害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國稅局得予書面審核認定。納稅義務人得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於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但如果災害損失標的物因受有保險賠償、救濟金或受有其他損害賠償;或將災損標的物出售時,務必記得將受償及出售價款列為該損失的減項扣除。
該分局特別提醒,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防疫期間請多加利用線上申辦(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綜所稅/災害損失勘查/點選「免用憑證」),填寫書表後直接上傳災損照片,輕鬆完成災害損失申請報備。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亦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或接獲可疑詐騙或退稅電話、簡訊,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反詐騙檢舉專線165洽詢,以免受騙上當。    

新聞稿提供單位:彰化分局服務管理課承辦人汪惠粧
聯絡電話:04-7274325分機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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