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不論該筆出售房地為交易所得或損失,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申報時之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所舉實例說明,甲君於105年間受贈取得A土地,因經商失敗,致A土地於109年間遭法院拍賣,然甲君未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依拍定金額1,432,330元,減除受贈時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2.1%調整後之土地取得成本691,656元,並減除取得土地可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12,727元,另減除因未提示移轉時證明文件依成交價額設算費用71,617元,核定房地交易所得656,330元,依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10年之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131,266元,予以補徵並處罰鍰。
該所提醒,房地合一所得稅實施後,民眾若有受贈取得房地,嗣經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並繳清應納稅額,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埔里稽徵所綜所稅股陳怡君
聯絡電話:(049)2990991轉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