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企業因為合併、分割或收購移轉土地所有權,且符合企業併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時,土增稅可先「記存」,也就是先記在帳上、暫時緩繳,不過地方稅捐機關每年都會定期清查記存土增稅案件,提醒企業留意,以免被追繳土增稅。
為鼓勵併購,避免企業從事併購時還要因為繳稅而增加資金壓力,因此針對企業或金融機構,因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等情形,可先記存土增稅,暫時免繳。
此外如果是自益信託土地,因公司合併而消失,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符合企併法規定,土增稅也可辦理記存,至於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在併購基準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基準日當期公告現值為準,超過基準日起30日才申報,則是以受理收件當期現值為準。
官員提醒,暫時免繳不代表免稅,稅捐處官員表示,申請記存土增稅案件,若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除繳納當次移轉的土增稅外,也要回過頭來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官員表示,所謂「再移轉」,包含買賣、贈與、信託、拍賣、被徵收等情形。
攸關地方稅源,地方稽徵機關盯得緊,每年都會針對轄內類似案件展開全面清查作業,例如今年以來,高雄市稅捐處、台中市稅務局、屏東縣財稅局等單位,陸續都展開清查。
舉例而言,甲公司、乙公司依據企併法規定辦理合併,合併後乙公司消滅,其所有的A土地移轉登記到甲公司名下,原本應繳納的200萬元土增稅,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
如果地方稽徵機關查到這筆A土地移轉,將會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土增稅200萬元;若甲公司僅移轉A土地部分持分,則會依比例計算追繳稅額。
此外依企併法規定,收購或分割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被收購公司、被分割公司(或股東)在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起三年內,若轉讓該對價取得的股份,導致持有股份低於原取得對價的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稅捐處提醒,針對記存稅款列管案件,稽徵機關每年都會進行例行性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