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7投資公司將餘裕資金存放金融機構之利息收入不課營業稅
主旨:依法專營投資業務之公司,將餘裕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徵營業稅。說明:二、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本部已於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規定在案。專營投資業務之公司,係依公司法規定組織登記成立者,並非依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設立之金融機構,其將餘裕資金存放於金融機構,所收取之利息收入,係屬財務調度運作,應照主旨辦理。(財政部78/06/29台財稅第7806541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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