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行新店分行辦理房屋貸款時配合代書,用人頭戶辦理貸款,申貸戶與還款人不同,人頭戶達到28戶,違法時間長達四年6個月,總金額達到3.5億元,平均每戶約1,250萬元,金管會今(8)日依銀行法核處罰鍰新台幣1,000萬元。
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兆豐銀前行員石員於104年7月至108年12月間為配合代書所引介之房貸案能於該行順利承做,而有未查證授信戶資料或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等情形,並有協助非授信戶之第三人代為存入案關授信戶帳戶繳交貸款之情事,計有28戶房貸案件有疑似人頭戶貸款之表徵或缺失,違法行為時間約4年6個月。
推薦
金管會表示,兆豐金用人頭貸款申貸流程違反包括一、未完善建立內控,例如 未完善建立還款繳息資金來源檢核機制;二是未確實執行內控,若未落實徵信、擔保品估價經辦不得與同一案授信經辦為同一人,也未落實辦理擔保品鑑價作業、貸後管理,並未確實辦理自行查核,且對查核缺失改善追蹤流於形式等。
金管會表示,兆豐銀行板橋分行於105年間已發現有人頭戶房貸案件,本案部分缺失態樣及案件時間與該案相同,該行當時未落實執行本會要求,確實全面清查,且本案該行有多項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顯示該行內部控制三道防線均有未善盡責任之情事。
金管會也會請兆豐銀行檢討本案所涉相關人員責任,包括稽核單位及相關業務管理單位。同時將本案例態樣以去識別化方式傳送至銀行公會網站專區揭露,並依銀行公會「銀行業違法失職人員資料報送作業要點」規定,報送本案違法失職人員石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