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所規定之「教育勞務」,包括各級私立學校、幼稚園、補習班辦理教學、實習、研究暨必要之設備提供學生使用,以及科學館、博物館辦理展覽、表演等活動。至「文化勞務」則包括上述教育文化機構受政府委託辦理之學術研究、文學藝術等活動。(財政部75/09/26台財稅第7545342號函) 文章出處:http://www.ttc.gov.tw/ct.asp?xItem=91548&CtNode=97&CtUnit=40&BaseDSD=31&htx_lawID=13199&htx_lawVerID=89756&nowPage=39&pageSize=10&xiList=91539,91540,91541,91542,91543,91544,91545,91546,91547,91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