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受僱律師提供勞務獲得報酬為薪資所得,為避免律師事務所之執行業務所得誤歸課為受僱律師,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本市者,請於111年2月底前,將各事務所受僱律師承辦各級法院、訴願會於110年度判決(裁定、決定)之訴訟案件,依律師姓名及判決(裁定、決定)機關,逐筆填列『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向該局報備,並須檢附下列資料:
一、受僱律師核備函(須蓋事務所及負責人印章)。
二、年度受僱律師承辦訴訟案件明細表(案件判決日期為110年度)。
上述空白表格及填表範例,請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路徑:首頁/分稅導覽/綜所稅/書表及檔案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本局補充資料)/執行業務)擷取使用。倘有任何疑義,請逕洽該局稅務資訊科:錢美娟小姐,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5。
提供單位:稅務資訊科 聯絡人:王健昌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00
撰稿人:錢美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