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勞資爭議別慌張,請領失業給付權益有保障。

勞資薪酬 2021-03-31

當勞工面臨公司無預警倒閉、歇業,或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可能無法於第一時間自公司取得離職證明文件,導致後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勞動部表示,遇到類似情況時,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地方勞工局()〕尋求協助。

 

 

《就業保險法》針對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提供失業給付,當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可檢附公司開立之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惟實務上遇有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之情形,勞動部表示,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請,經該局()查證屬實後,將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以確保勞工權益。

 

 

此外,當勞工與雇主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例如:勞工認為遭雇主資遣被迫離職,雇主卻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經向地方局()申請調解後,勞工即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無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倘勞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亦得檢具訴訟受理文件申請給付。據勞保局統計,去(109)年有899名勞工獲得及時協助,另就業保險開辦至今亦已協助11千多名勞工。

 

 

勞動部提醒,就業保險為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攤保費成立的社會保險,勞工因勞資爭議得請領失業給付,是為避免勞工因爭議影響給付權益,先行提供給付保障,故於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確認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應返還已領之失業給付。

 

 

 

  • 業務單位: 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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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單位: 新聞聯絡室
  • 發布日期: 110-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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