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0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之20噸以上漁船得認定為遠洋漁船

最新法令 2021-06-18
主旨:20噸以上漁船,凡經取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以國外港口為基地赴國外作業,或與外國漁業合作在外國海域作業之文件者,係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說明:二、至100噸以上漁船,依本部76年1月8日台財稅第7527301號函規定,即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6款及第7款所稱之遠洋漁船,無須再取得上開證明文件。(財政部84/12/22台財稅第8416637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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