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為之營業行為毋庸重新辦理營業登記

最新法令 2021-06-18
營利事業受破產宣告後,破產管理人因清理事務之必要,就破產財團所為之營業行為,依破產法第91條及第120條第3款之規定,應屬原營利事業行為之繼續,毋庸重新辦理營業登記,惟應依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編者註:現已廢止,改依稅籍登記規則辦理)之規定增列破產管理人為負責人。(財政部65/02/24台財稅第3117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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