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強化國土資源保育、保障原住民族權益及礦業合理永續發展
經濟部表示,本次修正案有六大主軸(1.刪除不合宜規定、2.強化環境保護、3.尊重原住民族權益、4.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公民參與、5.加強礦業管理及開採量管制及6.新增回饋機制),並針對社會關注亮點,說明如下:
(一)實踐原民諮商同意權-§48、§50:
明文規定新申請礦業用地時,礦業權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辦理,亦要求既有礦業用地,於修正案施行後辦理諮商同意,以落實法院判決保障原住民族之意旨。又為使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能充分注意到雙方權利義務等相關事項,經濟部亦將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礦業權者辦理原住民族或部落諮商同意或參與及部落應注意事項之指引,提供礦業權者及部落居民參考。
(二)舊礦補辦環評機制-§76:
為加強環境保護,針對環境影響評估法規施行前,未曾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對環境有相當影響之礦場,要求礦業權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以符合國土保育及永續發展之政策。
(三)明確礦業用地管控及聯合監督管理機制-§47、§65:
核定礦業用地新增開採最終高程及開採總量之核定項目,礦場開採達最終高程或開採總量時,應停止採礦,如欲繼續採礦,應重新核定,以明確礦業用地開採管制。此外,對於通過環評礦場,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辦理礦業工程之監督查核工作,以加強機關橫向聯繫,落實礦場監督管理。
(四) 增加資訊公開及說明會機制-§31、§33、§34、§49:
受理礦業申請案階段即進行資訊公開之程序,並在礦業用地申請及礦業權展限階段,增加礦業權者需召開說明會之機制,並於核准後將資訊公開。
(五) 礦業權展限控管機制-§34、§35:
增加礦業權展限階段需實質審查之項目,比如就土地使用權予以檢視、要求已核定礦業用地提出關閉計畫。
(六)刪除不合宜條文:
為與時俱進,針對社會大眾普遍認知不合時宜的條文予以刪除,如刪除礦業權者只要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之規定;也刪除礦業權展限申請遭駁回後,政府須補償礦業權者損失的規定。
至於各界亦關切礦業法配套法令修正部分,經盤點計有24項法令須修(新)訂,經濟部將於修法後6個月內完成相關子法修(新)訂,此外修法附帶決議要求礦業資訊公開部分,經濟部亦承諾在修法後1年內建置資訊公開平台,公布相關礦業資訊,另經濟部將舉辦說明會,讓產業界瞭解本次修正案內容,俾利業界即早因應及遵循新措施。最末,由衷感謝社會各界對礦業法修法的關心,立法院游院長錫堃及各黨派委員共同支持,讓法案順利通過。
發言人:經濟部礦務局徐副局長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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