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產署近14年來配合原住民委員會政策,移交1.37萬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4,276公頃,花蓮縣占66%居冠、台東27%居次。
國產署副署長李政宗30日表示,目前申請適用原住民保留地規範者多為花蓮縣與台東縣地區的鄉鎮,以面積而言,花東合計占93%,主因就是原住民多集中於花東地區。其他縣市方面,屏東縣也有5%,但剩下5%則為其他縣市如宜蘭縣、苗栗縣等八個縣市合計數。
如果是1988年2月1日以前由原住民祖先遺留,而且目前仍繼續使用的公有土地,還有平地原住民宗教團體以前使用至今的宗教設施用地,只要經當地鄉鎮市公所核准,不會影響到現有的國產署計畫如太陽光電標租案、地上權案等,即可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
為解決原住民族地區長期以來的土地問題、落實土地轉型正義,行政院自2007年實施「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提供30個山地鄉及25個平地鄉原住民申請。
自2018年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只要經行政院核定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不用再等五年,間接提升原住民申請意願,近一年來原住民保留地面積約增300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