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期發布解釋令,針對領取「試驗牌照」的無人車,若為電動車,則可比照一般電動車規定,今年底前免徵牌照稅。
官員表示,這是配合相關部會推動無人車,將課稅規定說明得更清楚,以利遵循,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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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2018年三讀通過「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經濟部隨後也公布相關子法,若創新實驗申請人依條例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創新實驗者,可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向公路監理機關申領無人車「試驗牌照」。
財政部曾於2019年發布解釋令指出,無人車領取試驗牌照,應依牌照稅法規定的分類額表來課稅。
不過國稅局實務上遇到納稅人詢問,若無人車為「電動車」,是否可適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2項,免徵牌照稅?財政部研究後,近日發布最新解釋令,讓完全以電能為動力的機動車輛,依「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申領試驗牌照者,地方政府可依規定免徵牌照稅。
根據牌照稅法第5條,電動汽機車免牌照稅優惠期限僅至今年12月31日,財政部表示,已請經濟部評估是否有延長必要,若經濟部基於產業發展所需希望延長減稅,須提出稅式支出報告給財政部,財政部再來進行後續法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