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須按月依規定計算押金利息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不滿一個月者免予計算。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
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
但甲公司亦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2023年1月按全年利息29,500元(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漏未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以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