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18農業產銷班以己地生產且收入全歸農民者免課營業稅
由農民組成並向各縣市政府登記有案之農業產銷班,銷售農民利用自己之農地及設備直接生產收穫之農產品,如其收入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悉數轉交農民,本身不負盈虧責任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46條及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修正意旨,應免徵營業稅,並依營業稅法第29條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至其有非屬上開情形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依相關規定徵免營業稅。(財政部89/03/01台財稅第089045186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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