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共有兩大修正重點,一是配合CFC制度修正,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的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辧理。
二是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參照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