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財政部最新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有兩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
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是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例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的CFC或計算應認列CFC投資收益。
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的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