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財政部於109年訂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案件審核作業原則」(以下簡稱退還溢付稅額作業審核原則),適用期間原至111年6月30日止,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業經立法院同意延長至112年6月30日,故退還溢付稅額作業審核原則適用期間亦配合展延至112年6月30日。
該所提醒,凡於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日(109年1月15日)營業稅稅籍狀況為營業中之營業人,符合一定條件者(例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相關紓困措施或於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達百分之十五),可於規定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退還之營業稅溢付稅額累計以新臺幣30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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