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請營利事業檢視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內容,如涉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
該局說明,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業於112年5月31日截止,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即112年6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2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475%)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自行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者,請儘速自動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營所稅組陳審核員;電話:(02)2311-3711分機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