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黃金價格飆漲,國人購買小金飾除有裝飾效果,亦可做為小額投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金之金飾或飾金免徵營業稅,但加工費不在此限,所以銀樓銷售金飾時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A君於甲銀樓購買金項鍊,依購買當日牌價計算黃金價值新臺幣(下同)96,192元、加工費5,000元,甲銀樓應依上揭規定分別開立免稅統一發票96,192元及應稅統一發票5,000元予A君。
該局提醒,銀樓業者常以為黃金免稅而未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同時亦漏開加工費之應稅統一發票,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補稅處罰。請營業人應按金飾實際出售價格分別開立應稅、免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並籲請消費者購買純金金飾時,記得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還可以增加統一發票中獎機會。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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