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國稅局寄發之應納稅捐繳納通知文書而未繳納,如經調查發現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國稅局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管轄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納稅義務人可以提供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之財產作為擔保,解除假扣押之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於106年4月至12月間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經核定補徵106年營業稅及裁處罰鍰合計369萬元,因該局調查發現甲公司於收到應納稅捐繳納通知文書後,即將名下所有5部車輛移轉給他人,顯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繳納之情形,該局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經獲法院裁准就甲公司財產於369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旋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成功扣押甲公司對第三人之存款及其他債權,嗣甲公司因營運遭受影響,遂向該局提供與應納稅捐金額相當之第三人所有銀行存單作為擔保,順利解除假扣押之執行。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將啟動假扣押機制,故籲請納稅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蓄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義務,以免財產遭假扣押致影響經濟活動。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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