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獨資組織營業人,其權利義務主體為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當負責人變更時,其營業稅稅籍雖然沒有註銷,對外仍以原負責人所經營之商號名稱營業,然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至新負責人,是原負責人將其存貨及固定資產讓與新負責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負責人王君將甲商號經營權讓與李君,並依規定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同時將價值600萬元之存貨移轉予李君,依上開規定,王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600萬元,稅額30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統一發票買收人欄仍記載為甲商號),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獨資組織營業人如有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情事,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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