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我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可適用零稅率
二、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自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之運費收入,除符合營業稅法第7條第5款但書互惠之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外,代理人應按載運客貨出境之收入依規定徵收率5%報繳營業稅。三、我國國際海運事業因與外國國際海運事業合作營運國際間航線,而以貨櫃船之部分貨櫃艙位出租(SLOT CHARTER)方式出租予該外國國際海運事業,核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租金收入如取得政府指定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或原始外匯收入憑證影本者,可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零稅率之規定。該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出租艙位與我國國際運輸事業,核屬該外國事業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由勞務買受人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依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辦理。至我國國際運輸事業以承租之貨櫃船,自我境內載運貨物出口之運費收入,可適用零稅率之規定。(財政部75/04/08台財稅第7522974號函、財政部77/09/17台財稅第770661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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