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稅捐保全,國稅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第34條規定,對欠稅人施以禁止財產處分、限制出境及公告重大欠稅人資料;另針對符合高風險案件,先行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管制欠稅人不動產移轉,防止規避稅捐執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欠稅人A君,因涉短漏報鉅額營利所得,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經合法送達繳款書後,A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爰依法通報有關機關實施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等稅捐保全措施,並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下稱執行分署)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A君不動產設定高額抵押權,執行分署評估無執行實益,除扣取少數存款,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案經該局與執行分署協力合作,A君擔心欠稅逾1千萬元,如遭稽徵機關公告重大欠稅人,將損其名譽,乃先行繳納部分稅款,降低欠稅金額;其餘欠稅向執行分署聲請分期繳納。後因A君另有出國需求,依規定應繳清欠稅或提供足額擔保,始得解除其限制出境,最終A君將所餘欠稅全數繳清。
該局提醒,為防止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如有疑義,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洽所屬分局、稽徵所,將由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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