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營業人如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收入則必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出租機器設備予乙公司,乙公司提前終止租約,甲公司依約向乙公司收取10,000元之賠償款,甲公司因出租機器設備衍生收得之賠償款10,000元係屬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因甲公司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給付乙公司賠償款5,000元,乙公司收到該筆賠償款5,000元,非乙公司銷售勞務所收取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賠償款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為依據。如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收入,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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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 王美芳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