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 傅沁怡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申請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的民眾,該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在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五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供營業使用、出租或戶籍遷出等情形〉者,會被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地上建物為其中一人所有,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的住宅用地。所以在管制期間五年 內,重購地需「持續」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即使戶籍短暫遷出也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但如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籍於該地,若經查明無出租或供營業情事,實際上仍作自用住宅使用,則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
台中市稅局提醒,如戶籍因故需辦理遷出,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至少需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原戶籍內,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