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未繳納核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稅務會審 2023-04-29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不服稽徵機關復查決定,提起訴願者,依法應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1/3,如繳納1/3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之擔保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中區國稅局日前接獲陳先生來電詢問,其欠繳之稅捐正提起訴願中,為何會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稅款。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後,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未於繳納期限內就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經移送執行後,主動要求繳納1/3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惟如屬執行分署執行徵起逾1/3稅款之情形,則不符合撤回條件。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復查結果有異議者,除於法定期間提起訴願外,須如期繳納復查決定之1/3應納稅款,以避免遭移送強制執行,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 許譽齡
電話:(04)23051111轉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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