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買賣房地,若有產生違約金收入,除了列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也要記得針對這筆違約金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否則恐被國稅局認定為短漏開發票而挨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建商申報2017年當年營所稅中,列有一筆土地違約金,是由於2017年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隨後乙君未依時程付款,因此甲建商解除契約,並依約定沒入契約總價15%為違約金,扣除違約金後餘額退還給乙君,並將這筆違約金列報收入,報繳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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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建商未依規定重開發票,官員表示,依規定,違約金並非銷售土地的代價,而是與銷售行為有關的銷售額,甲建商應將原本開立預收土地款的免稅發票收回,並針對違約金重開應稅發票,報繳營業稅,最後核定甲建商短漏開發票及短漏報銷售額,應補稅並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