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財政部於110年10月22日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稅籍登記規則」及「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營業稅稽徵要點」規定,增修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自111年1月1日起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分局說明,財政部考量營業人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需作業時間,依自動販賣機之銷售類型與取得時點分別給予1年與6年輔導期間,且為方便消費者辨識,財政部規劃2款專屬標示貼紙,以「紅色」及「黃色」區分適用1年或6年輔導期間。
該分局指出,營業人於下列期限內未依規定逐筆開立統一發票者,除自動販賣機已具備自行列印統一發票功能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一、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
(一)自動販賣機為111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二)自動販賣機為11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116年12月31日(輔導期6年)。
二、以自動販賣機收取停車費:111年12月31日(輔導期1年)。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以自動販賣機銷售食品、飲料及收取停車費者,請儘速依限汰換設備或修改程式,使自動販賣機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開立電子發票業者,應安裝具備正確讀取共通性載具之條碼掃描機具或設備。如為產製自動販賣機業者,亦請於111年12月31日前儘速修改程式以產製符合具備逐筆開立統一發票功能之自動販賣機機臺,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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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銷售稅課郭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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