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發票的節稅效果,僅限於申報期間內確實申報的發票,南區國稅局表示,很多營業人被查到漏報銷售額,才想提出進項憑證抵稅,在稅法上是行不通的。
官員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當期有無銷售額,都應按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這代表進項稅額的扣抵,要以「已申報」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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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實務經驗上,官員表示,很多營業人常常會把進項發票扣在手中,認為當期進銷金額已經足額,不想將進項全部申報給國稅局,這就可能會導致漏稅發生時,反而損失進項扣抵的權益。
官員舉例,國稅局最近查獲台南某間汽車零件批發公司,在上一期漏開一張銷售額500萬元的發票給客戶,但在被國稅局查獲之後,這間公司才把原始向製造商進貨的400萬元發票拿出來,跟國稅局主張該筆發票尚未申報,想要扣抵漏稅的部分。
然而依據稅法規定,這樣做是不行的,官員表示,針對此個案,國稅局仍以5%計算出25萬元漏稅額,向該公司進行補稅並裁罰。
官員表示,由於罰鍰是以短漏稅額來計算,因此對於營業人而言,無法以進項發票扣抵稅額,影響就會更大。
如果真的是出於一時疏忽而漏開發票,官員表示,可以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調查之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補申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
官員表示,用此方式主動補申報的案件,國稅局還是會認可當期的進項憑證,可以用於扣抵銷項稅額 ,不會因為先前漏報而喪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