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8日召開受益人大會,會中通過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對此,作為受託機構的兆豐銀行今天回應,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因此難據以執行。
在昨天的新光R1受益人大會上,通過解除跟新壽複委任契約等議案,並臨時動議通過解任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要求受託機構兆豐銀行應該依序接洽晶華公寓大廈、國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做為新的不動產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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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兆豐銀行經與法律顧問交換意見後,於今晚做出3點回應。
第1,依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48條第1項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4條第5項規定,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涉及信託契約內容變更,不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
第2,因新昕國際為信託契約及信託計畫所載的不動產管理機構,若擬解任不動產管理機構,應循變更基金信託契約的程序辦理,擬任命的不動管理機構也是如此。
第3,綜合上述兩點,因此,此變更無法以臨時動議提出,決議程序與法令相悖,作為受託機構目前難據以執行。
此外,針對新光R1受益人大會昨天也通過臨時動議,授權新任信託監察人就查核缺失,對受託機構兆豐銀行與管理機構新昕國際追究法律責任。
兆豐銀行表示,新光R1基金車位的個別租金交易,均未達年度租金總收益10%,非屬「信託業受託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暨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應行注意事項」定義的關係人交易,信託監察人可依職權評估是否提起訴訟,兆豐銀行對此表示尊重。